1、《環保法》規定每年的環境日是什么時間?
《環保法》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2、《環保法》對公眾自身的行為提出了哪些要求?
(1)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2)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 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3)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 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3、《環保法》規定了哪幾種環境違法行為可以行政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環保法》對環保部門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給予了哪些一般授權?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5、《環保法》明確規定了企業環境信息的公開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 排放方式、 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2)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6、《環保法》進一步規定了相關單位任何時候要達標排放污染物,突出了超標即違法,其具體規定有哪些?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 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7、《環保法》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幾年?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 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