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農業農村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南充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禁止焚燒秸稈的通告
焚燒秸稈不僅對大氣環境、土地、生物質等造成破壞,而且浪費資源,易產生安全事故。為進一步推進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維護公眾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南充市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枯枝、落葉、雜草及生活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禁止向河道、溝渠拋棄農作物秸稈。
二、縣(市、區)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負責本區域秸稈禁燒工作,落實秸稈禁燒網格化管理責任。建立“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居民)秸稈禁燒責任體系”,成立秸稈禁燒巡查隊,加大巡查力度,實行分片包干、專人負責,確保做到“不見火光,不見黑斑,不見煙霧”。引導村民委員會制定和完善秸稈禁燒的村規民約,將責任落實到每個生產經營者和農戶。
三、積極支持鼓勵生產經營主體、廣大農戶和企業通過秸稈還田和秸稈作飼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開展綜合利用。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區)及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拒絕或妨礙禁燒秸稈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加強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投訴各種違規焚燒行為,舉報電話:市農業農村局:0817-2289100;市城管執法局、生態環境局: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