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未入住多長時間,個別小區電梯有問題、排水系統有問題、消防設施有問題……出現這些問題是因為小區“運氣不好”?還是在公共設施上本來就“先天不足”呢?為有效防止這些問題出現,前期交付建設單位與物業企業進行物業承接查驗更顯得非常重要。
1、《條例》對承接查驗做了哪些規定?
《條例》第五十六條:新建物業實行物業交付承接查驗制度。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人和建設單位在新建物業竣工驗收后,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有部分和其相應的物業檔案進行查驗。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邀請買受人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買受人代表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公開報名的買受人中確定。
物業承接查驗后,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物業服務人不得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不得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共同侵害業主利益。
該條明確了三點:第一,物業服務人不得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第二,增加承接查驗活動的透明性———承接查驗不再只有物業和建設單位,增加了業主代表、主管部門和基層政府代表;第三,這里的買受人代表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公開報名的買受人中確定,屬于全國首創,避免買受人代表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暗中操作,致使物業承接查驗“走過場”流于形式。
2、《條例》“帶病”交付物業怎么辦?法律責任和懲罰性措施有哪些?
《條例》第五十七條: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承接后三十日內,將查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關于物業承接查驗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第一百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關于物業承接查驗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第一百條第五項: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未按時將查驗文件備案并公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以上條文一是對電梯、排水系統、消防設施等小區公共設施,不得“帶病”交付,有利于加強監督;二是法律責任和懲罰性措施同步跟上,明確了相應的責任后果,有效防止“帶病”交付。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