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報-紅星新聞26日從成都市經信局獲悉,為加快推進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按照《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及《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充換電基礎設施部分)》等文件規定,日前,市經信局發出通知,將組織開展成都市2022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申報相關工作。申報范圍包括建設補貼及運營補貼,申報時間截至6月23日。
申報單位是充換電設施項目的投資主體,具有充換電設施項目的所有權。同一項目有多個投資主體的,相關單位自行協商確定一個投資主體為申報單位。
此次申報范圍分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建設補貼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運且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項目可申報建設補貼,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運營補貼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的充電電量且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項目可申報運營補貼。
具體而言,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單個充換電站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是指向當地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充換電設備裝機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會所有車輛開放經營的充換電站。不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專)用充換電站,建設補貼標準按照自(專)用充電樁(群)補貼標準執行。
多個主體共同建設的公(專)用充換電站,自行協商確定其中1個投資主體為補貼申報單位。
充換電設備裝機模塊總功率與外電容量不符時,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補貼。
而充換電設施年度累計充電量(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額累進的方式,給予投資主體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補貼標準:1000萬(含)千瓦時以內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元;1000萬千瓦時至2000萬(含)千瓦時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5元;2000萬千瓦時以上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2元。
申報時間:
申報單位于2022年5月24日-6月23日將申報材料報送至項目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規定時間內未報送申報材料視為自動放棄。各區(市)縣相關部門匯總初審后于2022年7月14日前聯合行文報送市經信局。
記者 鄒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