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房屋租賃中有時會遇到承租方因為租賃的房屋硬件設施達不到相關標準,導致所租房屋無法正常使用,此時如果要解除租賃合同,出租方會以種種借口推脫。遇到這種情況時,承租人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案件回顧
林某欲辦培訓班,向肖某租賃房屋。2020年8月1日,雙方簽訂了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并約定房屋租期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租金為每年23000元,押金3000元。并約定了違約處理,雙方均可提前終止合同,應按一個月租金向?qū)Ψ街Ц哆`約金,并提前三個月告知對方。合同簽訂當天,林某向肖某微信轉賬第一年房屋租金23000元、押金3000元。2021年8月1日,林某向肖某支付了第二年的房屋租金26000元(漲價3000元)。
后因該房屋無法辦理消防手續(xù),并且無法整改,2021年9月13日,林某通過快遞向肖某郵寄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通知書》,請肖某在房屋移交日將自己交納的房租及押金按合同約定扣除一個月房租后,將剩余部分退還給自己。肖某簽收了這份郵件,但過后她并未向林某退還相關租金和押金。林某多次催收無果,遂訴至蓬安縣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蓬安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原告林某有權解除合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合同任何一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按一個月租金向?qū)Ψ街Ц哆`約金,同時出租方退還剩余租金及保證金。該條款應當視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事由的約定,因此,法院確認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21年9月13日解除。
日前,該院判決被告肖某退還原告林某房屋租金20655元和押金3000元。
律師志愿者行動
當事人可以依法約定解除合同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nèi)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告方按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用郵寄的形式,向被告方解除合同,法院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解除合同的行為合法有效,故判決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jīng)解除,被告方應退還相應的房屋租金和押金。
南充日報社全媒體記者何顯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