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隴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儀 隴 縣 禁 毒 委 員 會
關于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進平安儀隴、幸福儀隴建設,遏制毒品問題蔓延勢頭,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有效發動人民群眾積極檢舉、揭發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公安機關具有管轄權的涉毒舉報案件。
對不屬于我縣公安機關管轄的涉毒舉報案件,應當立即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提出對舉報人的獎勵建議。
第三條 舉報人包括以書面材料、電話或者網絡等其他形式向各級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線索)或協助查證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的公民。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不包含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軍隊等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職能部門在公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縣公安局應當設立舉報受理專門機構,建立面向社會的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平臺,接受群眾來信、來訪和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和互聯網等多渠道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舉報渠道:
1.撥打“110”報警電話;
2.到公安機關或向執勤民警當面舉報;
3.通過信件向公安機關舉報;
4.通過四川公安“打擊黃賭毒舉報平臺”www.scga.gov.cn舉報;
5.通過儀隴公安微博私信功能舉報。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切實保障舉報人合法權益,加強互聯網涉毒舉報平臺建設,嚴格舉報流轉程序,切實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辦案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個人信息及舉報情況,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六條 舉報人獲得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
(二)舉報對象、舉報內容明確、具體;
(三)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對破案有重大價值,且經公安機關查證基本屬實。
第七條 對毒品違法犯罪舉報人應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舉報生產、加工和制造毒品廠(點)的,根據毒品繳獲量等相關案件情況,每案獎勵3000元到5萬元。
(二)舉報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麻古等毒品的,按繳獲毒品量進行獎勵(其他如麻黃堿等毒品半成品,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非法藥物折算表(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關于審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導意見》的標準予以折算):
1.不滿500克的,每案獎勵500元到2000元;
2.500克以上不滿1000克的,每案獎勵2000元到4000元;
3.1000克以上不滿10000克的,每案獎勵4000元到2萬元;
4.10000克以上不滿100000克的,每案獎勵2萬元到5萬元;
5.100000克以上的,每案獎勵5萬元到10萬元。
(三)舉報涉及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麻黃素及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相關犯罪行為,達到法定定罪量刑標準數量的,每案獎勵500元到5000元。
(四)舉報公共娛樂服務場所、酒店、賓館內吸食毒品活動和出租房等地下吸毒窩點的,根據查獲吸毒人員情況,每案獎勵500元到15000元;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從業人員舉報本場所涉毒問題的,除按本規定獎勵外,還予以額外表彰。
(五)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據鏟除量每案獎勵500元到3000元。
(六)舉報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每抓獲1名網上逃犯獎勵500元,每抓獲1名省督逃犯獎勵3000元,每抓獲1名部督逃犯獎勵5000元;提供懸賞通緝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按照懸賞規定獎勵的數額進行獎勵。
(七)對打擊毒品犯罪、治理嚴重毒品問題有特殊貢獻的舉報人,獎勵1萬元到5萬元。
(八)其他應予以獎勵的檢舉毒品違法犯罪的情形,可以酌情予以獎勵。
第八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毒品違法犯罪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500元以下獎勵。
第九條 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在案件查證屬實或破案后填寫《舉報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問題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上報審核。
第十條 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設立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并回復。決定獎勵的案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憑相關憑證領取獎金。為防止舉報人信息泄露,舉報人可通過銀行轉帳等多種方式領取獎金。
第十一條 舉報人員有騙取、冒領獎勵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軍隊等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職能部門在公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偽造舉報材料冒領、騙取獎勵的、將工作中掌握的案件線索泄露給他人,串通騙取舉報獎勵的、未經認真核實給予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獎勵的、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其相關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實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毒品犯罪事實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儀隴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儀隴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儀隴縣禁毒委員會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