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 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南充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業主自治、 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督管理和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本地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會治理體系,建立物業管理和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機制,有序引導業主自主自治,促進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物業管理信息共享平臺,為業主大會召開會議、物業管理招投標、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業主共有資金管理、業主實時查詢、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等提供高效便捷、公開透明的技術支持和保障。
鼓勵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質量和物業服務水平,推進綠色和智慧小區建設。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物業管理規劃、標準、規范和措施;
(二)組織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
(三)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監督;
(四)負責物業管理信息共享平臺的運行和維護;
(五)統籌、協調全市物業管理培訓與宣傳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依法實施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服務和監督。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負責召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等參加, 及時協調解決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選舉和換屆、物業服務企業交接等物業管理中的問題。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組織
第一節 業主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經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因新房買賣、贈與、繼承等法律關系已經合法占有房屋, 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九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 經營性用房, 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十條 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轉讓人、出租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買受人、 承租人及其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交納的約定等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決定以及物業管理區域物業使用、 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共同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社區環境, 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十二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 建設單位應當自條件具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設立業主大會。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申請設立業主大會的,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專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會同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代表和業主代表組成。籌備組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建設單位注銷或者未派人參加籌備組的, 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 民委員會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確定,業主代表應當符合本條例有關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的規定。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未完待續)
(市房管局物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