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2018年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全面反映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布局和效益,這對于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7〕5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川府發〔2018〕6號)和《南充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南府發〔2018〕4號)精神,現將我市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對象為南充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二、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24時,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2018年7—8月編制清查底冊并開展普查區劃分與繪圖工作,8—11月實施單位清查,11—12月開展登記準備工作;2019年1—5月開展經濟普查入戶登記工作,5—12月開展經濟普查數據審核、驗收,質量抽查,數據匯總、評估、發布工作。
三、普查登記實行在地統計原則。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將佩戴政府經濟普查機構統一制作的普查證件,使用手持移動終端設備(PAD)執行普查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所有普查對象應依法接受普查登記,如實提供真實準確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對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以及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四、各級政府經濟普查機構及普查人員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五、普查機構或普查人員如有違法或損害普查對象利益的情況,請及時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地方普查機構舉報。(舉報電話:0817—8984901)
特此公告。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