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盜攝事件近年來時有發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12月11日發布4件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典型案例,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作用,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增強保護意識。
這些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深入推進偷拍盜攝黑灰產業治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將偷拍設備安裝在賓館、民宿等場所進行偷拍盜攝,甚至提供互聯網鏈接供他人實時觀看或者將偷拍內容制成圖片、音視頻進行傳播。“石某等人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案”中,石某等人在多家賓館、酒店房間內安裝偷拍設備,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為,并制作成視頻銷售牟利,共非法獲利29萬余元。人民法院以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
“閆某坤等人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被告人閆某坤等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經營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衍生次生犯罪等因素,認定閆某坤等人的行為屬于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情節嚴重”,彰顯重拳出擊、從嚴懲治的立場。
據介紹,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涉案設備種類上,既有公司生產的竊照專用器材,又有不法分子利用手機等自行改裝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涉案設備用途上,既有用于偷拍他人隱私,又有用于作弊詐賭。人民法院通過典型案例揭露偷拍盜攝黑灰產業內幕和慣常操作,特別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增強保護意識,在工作、生活中警惕偷拍盜攝風險,提高識別、防范能力,保護好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
據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羅沙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石某等人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案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吳某東、田某君、吳某華、羅某靖等人,經事先預謀,在多家賓館、酒店房間內安裝偷拍設備,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為,并制作成視頻,通過即時通信軟件發布販賣信息進行銷售牟利,共非法獲利29萬余元。
其中,石某負責在賓館、酒店安裝偷拍設備并對偷拍的視頻進行加工、銷售,吳某東、田某君、吳某華、羅某靖協助石某安裝偷拍設備并提供收款賬戶收取違法所得等。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以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偷拍設備偷拍他人性行為并制作成視頻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
其中,石某、吳某東情節特別嚴重,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顏某平、顏某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案
2021年3月以來,被告人顏某平、顏某建為了偷拍他人隱私,在電商平臺購買竊照專用器材,分別安裝在三家酒店的多個房間內,并設置了遠程使用手機App觀看房間內實時監控錄像、回放錄像、下載錄像的功能。
顏某建、顏某平通過手機App實時觀看時,若發現酒店房間內有人發生性行為,就將相關視頻和截圖下載至手機觀看、保存并存儲于顏某建的筆記本電腦內。
2021年10月7日晚,旅客唐某某發現房間內安裝有竊照器材,隨后聯系酒店并報警。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平、顏某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
顏某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顏某建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顏某平、顏某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根據顏某平、顏某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顏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判處顏某建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非法銷售竊照器材用于作弊詐賭多人獲刑
2020年開始,被告人閆某坤在其成立的北京、杭州、廣州工作室,伙同其招募的被告人閆某飛、汪某燕、孫某勤及卞某蛟(另案處理)等人銷售從廣州某公司購入的用于賭博出千的A系列主機及其配件等產品,部分產品銷售至紹興市越城區。
A系列主機外觀和普通手機一樣,側邊有改裝的微型攝像頭,內置軟件,側邊攝像頭偷拍識別后,軟件會幫助計算玩法從而獲利。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閆某坤、閆某飛、汪某燕、孫某勤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閆某坤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閆某飛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汪某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孫某勤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自行改裝并銷售具有竊聽竊照功能的設備被判刑
被告人陳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間,在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許可的情況下,將二手手機及息屏錄像軟件改裝成具有竊聽、竊照功能的設備后售賣,先后銷售41部改裝設備,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經鑒定,涉案送檢的二手手機屬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央視新聞微公號/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