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草原防火命令
川府規〔2024〕2號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草原火災,全力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發布如下命令。
一、明確草原防火期。2024年全省草原防火期為1月1日至5月31日。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轄區實際,延長草原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
二、劃定草原防火管制區。草原防火期內,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極高草原火險區、高草原火險區以及一旦發生草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區域劃為草原防火管制區,規定管制期限,適時發布禁火令,明確禁火時間、禁火區域和禁火措施,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嚴格野外火源管控。草原防火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因生產活動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徹底熄滅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區域已劃為森林防火區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規定;
(三)除(一)(二)規定的情形外,嚴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煨桑、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燒蜂、燒山驅獸、電貓狩獵、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燒荒、燒地邊、燒田埂、燒秸稈、燒灰積肥、燒垃圾、野外露營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槍械狩獵;
(四)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進行實彈演習、處置突發性事件和執行其他任務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按規定在牧區要道口以及各類涉草原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并設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預警信息提示牌,配備火源探測器,對進入人員進行實名登記、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傳。凡進入人員和車輛必須接受防火檢查,主動交出火源由檢查站代為保管,嚴禁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在草原上作業或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
(六)對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草原火災的非野外用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制要求,嚴格管理。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車輛,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草原防火通行證,并服從防火管制。
凡違反以上有關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承接有關行政處罰權并有能力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野外燒紙、吸煙等違規用火的,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優化完善源頭治理、風險管控的工作體系,全覆蓋、常態化組織開展草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建立隱患臺賬及責任清單,實行銷號整治。對草原內的城鎮、道路、村莊(住戶)、學校、醫院、養老院、寺廟、文物保護單位、易燃易爆站庫、工廠、倉庫、礦山、電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驛站、景區旅游步道、祭祀煨桑點、公墓等重點地段、重點目標和重要設施,以及在草原火災危險地段的鐵路、石油天然氣管道、電力和通信線路設施等,有關責任主體單位應當開設必要的防火隔離帶,清除沿途、周邊和下方的可(助)燃物,加強電力、通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檢查,定期組織看守巡護,整治存在的火災隱患。
五、實施分區分級精準防控。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根據本地本單位火險等級、火險區劃等劃分草原防火責任區域,明確責任人和職責任務,實行網格化管理。要加強草原火險預測預報預警,嚴格落實火險預警逐級“叫應”機制和分區分級精準防控措施。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其野外用火、玩火。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有牧場保護管理單位加強防火檢查和巡護。
六、加強應急準備和科學處置。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優化完善科學合理、支撐有力的保障體系,持續加大防滅火投入。草原防火期內,各級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和負有草原防滅火任務的部門(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火情監測和“以水滅火”體系建設,保持防滅火設施和裝備完好有效,備足應急救援物資,補充蓄滿消防用水。各類撲火隊伍要常態化開展實戰訓練演練,做好撲火準備,高火險時段在重點地段前置撲火力量、裝備和物資,靠前駐防、帶裝巡護。一旦出現火情,按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并上報火情信息,第一時間采取措施疏散轉移受威脅群眾,保護重要設施,在具備條件和撲火人員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學有效的措施有序組織開展撲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減少損失。
七、強化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防火宣傳月、森林草原防滅火警示日和“開學第一課”等系列宣傳活動,廣泛開展草原防滅火宣傳警示教育,引導群眾移風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
八、依法落實防滅火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化完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責任體系,全面執行草原防滅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制,結合林長制落實“第一責任人”防控責任;要落細屬地領導責任、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和草原經營管理單位(個人)主體責任,實行市(州)領導包縣(市、區)、縣(市、區)領導包鄉(鎮)、鄉(鎮)領導包村(組)、村(組)干部包戶、護草員包草場,推廣村(居)民防火協作共管機制,切實把防滅火責任和任務落實到最小工作單元。草原毗鄰地區、單位要簽訂聯防協議,落實聯防聯控責任,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草原防滅火工作。
九、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采取“四不兩直”等方式加強督導檢查,對檢查發現的草原火災隱患和問題,要采取向有關地方和責任單位發整改通知書、警示函和約談督辦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各級公安、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嚴格查處草原火災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對發生的草原火災,按規定及時查清原因、評估損失和分清責任,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草原火情,應當立即撥打報警電話12119。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