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項修改為“(四)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后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