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杰 實習生 童鈴曦
《南充市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條例》 分別從環境衛生管理和維護、廢棄物管理、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法律責任四大方面,針對城市管理中涉及的城鎮道路、街巷、公共場所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對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為城市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8月15日上午,記者采訪了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主任楊岳,針對即將實施的《條例》進行了解讀。
多地調研取經 確保立法科學
2015年12月3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我市成為全省首批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市之一,并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享有立法權。
2016年8月15日,市城管執法局舉行《南充市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律師代表、法律專家以及來自市轄三區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各階層的市民代表,對《條例》(草案)條款暢所欲言、各抒己見。
2017年4月27日,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南充市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7年7月27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南充市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7年8月1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南充市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決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南充成為全省首批擁有地方立法權后,擬定的地方性法規。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我市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亟待加強,《條例》的制定出臺經過了多方研究討論和多地調研取經。”楊岳介紹,《條例》是由市法制辦、市人大法工委、市城管執法局、西華師范大學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部門(單位)專業人員組成的工作小組,在征求和綜合了九縣(市、區)環境衛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而起草的,起草前相關專業人員還先后對沈陽、大連、濟南、寧波等地相關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了取經,并深入到市內多個地方調研,最后經過反復論證,最終制定并出臺了《南充市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明確責任 群眾參與環境衛生管理
記者注意到,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條例》共有6章61條,除去總則與附則外,還包括環境衛生管理和維護、廢棄物管理、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
“《條例》總則共有11條,主要明確了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市、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以及發展改革、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了城鎮環境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明確了環境衛生事業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楊岳介紹,《條例》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和維護”明確規定了“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除了部門、單位要參與環境衛生管理以外,個人也是參與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此外,記者注意到,《條例》針對一些不文明行為制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單位或者個人有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口香糖、飲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從室內、車內、船內向外拋棄廢棄物;在非指定場所拋撒、焚燒冥紙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煙花爆竹;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枯草或者其他廢棄物等影響城鎮環境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針對不文明行為,《條例》制定了嚴格具體的處罰措施,在《條例》正式施行以前,城管部門也把愛護衛生、文明出行作為一項基本的工作來長期抓,深入學校、社區進行宣傳講解文明衛生知識,與相關部門一起組織人員上街阻止、勸解不文明行為,號召市民共同愛護衛生,講文明樹新風。”楊岳說。
三大亮點突出 操作強理念新
“盡管《條例》正式施行的時間是今年12月1日,可實際上我市很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是長期在開展的,并且堅持得好,成效明顯。”楊岳介紹說,比如《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中心城區的道路和各類廣場應當定時清掃,每日首次清掃作業,夏季應當在上午7時前完成,冬季應當在上午7時30分前完成,并實行24小時動態保潔”。我市目前的環衛清掃工作就是嚴格按照這個規定來執行的;再如《條例》規定:“城鎮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未采取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泄漏、遺撒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車輛輪胎帶泥駛入城鎮道路造成污染的,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目前,我市交警和城管部門也是嚴格按照此規定執行處罰標準,對于贓車進城、污染道路環境的車輛實行嚴格管控。
楊岳表示,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條例》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多數違法行為,要求先行改正或采取補救措施,在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時,再進行處罰,這體現了《條例》的人性化一面。同時,為了防止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條例》借鑒外地經驗,直接把法律責任分解到各相關條款中,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要求盡量做到了量化。
“責任明確、操作性強、理念創新是《條例》的三大亮點。”楊岳解讀道,《條例》把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主體落實到具體事項中的每個環節,明確了從市級政府到縣級政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責任,并要求接受市民和媒體監督,對一些操作程序規定得較為詳盡,一目了然,具有可操作性,還重視規劃與預防保護的落實,提倡理念與教育并重,為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