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青年程某川和程某劍,一次他們都喝醉酒后,程某川讓程某劍幫自己駕駛轎車,中途追尾撞上秦某的車。交警認定程某劍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兩車的修理費用分別為17萬余元和13萬余元。程某劍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后,法院日前又作出民事判決,由程某劍賠償秦某10萬余元,程某川賠償秦某4萬余元。而程某川轎車的維修費用為17萬余元,他承諾由本人負擔。
案情回顧
2020年12月21日凌晨1時許,程某川與程某劍飲酒后,程某川讓程某劍駕駛自己的轎車,程某川也坐在該車上。因程某劍超速行駛,與前方同向行駛秦某的車發生追尾事故,導致兩車受損,共有三人不同程度受傷。事發后,儀隴縣交警大隊認定程某劍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后經交警大隊委托鑒定機構鑒定,事故中秦某的車維修費用為13.9萬余元,程某川的車維修費用為17萬余元。秦某的車后來還產生了1584元拖車費。
程某劍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儀隴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秦某2021年底將程某劍和程某川起訴至儀隴縣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自己車輛維修費20萬元和車輛貶值損失(以鑒定金額為準),以及每天150元的租車費。
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原告秦某的車輛維修費用為13.9萬余元,對于秦某主張的貶值損失,法院不予支持。對于秦某主張的租車費,法院酌定為9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程某劍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在駕駛中致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程某川知道被告程某劍飲酒,仍然讓程某劍駕駛肇事車輛,根據法律規定將承擔相應責任。二被告私下約定對車輛的維修責任,并不能對抗原告方索賠。法院根據案件實際,酌定由被告程某劍承擔秦某的車70%的賠償責任,被告程某川承擔30%的賠償責任。拖車費1584元,由二被告一并承擔。
日前,該院一審判決被告程某劍賠償秦某10萬余元,被告程某川賠償4萬余元。
南充日報社全媒體記者何顯飛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德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車主明知被告司機飲酒,仍將車交與他駕駛,故法院認定車主有過錯,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