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財經1月13日電(記者 宋宇晟)餐館店招能不能使用“青花椒”三字?1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就此給出了明確答案——餐飲店對“青花椒”字樣的使用系正當使用。
2021年年底報道顯示,多家餐飲企業因為使用“青花椒”三字成為被告。原因是他們使用了“青花椒”商標,被指涉嫌侵權。
原告方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多個“青花椒”及帶有“青花椒”字樣的商標名稱。
據了解,青花椒在四川是一種常見調味品,青花椒魚火鍋也是四川特色。
在此次宣判的案件中,被質疑侵權的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一審敗訴。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顯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
二審法院為何作出這樣的判決?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作為餐飲行業經營者,注冊和使用商標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就“青花椒”字樣的正當使用和誠實經營,其無權干預和禁止。
四川高院還在其微信公眾號中表示,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將“青花椒”申請注冊在第43類服務上,可以認為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飲服務和菜品調料之間的天然聯系,使得服務商標標識和有青花椒字樣的特色菜品在辨識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極大地降低了其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幾乎難以起到通過商標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
法院稱,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網宣傳推廣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鍋魚&招牌青花椒味”,其實也是強調“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點,其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證明涉案注冊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了較高的辨識度,與作為調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涇渭分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法院指出,涉案注冊商標取得授權后,其弱顯著性特點決定了其保護范圍不宜過寬,否則會妨礙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將特色菜品名稱標注在店招上是餐飲行業的慣常做法,特別是在川渝地區以川菜為特色的眾多餐館經營中,無論是店招還是菜單上使用‘青花椒’字樣,相關公眾都習慣將其含義理解為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特色菜品。”
法院認為,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作為餐飲行業經營者,注冊和使用商標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就“青花椒”字樣的正當使用和誠實經營,其無權干預和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逍遙鎮”“潼關肉夾饃”去年也曾出現此類商標糾紛。
記者注意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曾對此回應,“逍遙鎮”作為普通商標,其注冊人并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其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并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內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國家知識產權局當時強調,既要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又要防止知識產權濫用,不能亂收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