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牽頭起草的《關于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通知提到,按照《暫行辦法》要求,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統一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進行,平臺為購房人提供住房核驗、房源發布、合同網簽、登記備案等服務。
通知提到,共有產權住房出租房源由市級網絡平臺統一向社會“首發”后,房地產經紀機構方可為其代理住房租賃經紀業務。無論是自行出租,還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達成出租的,都要在服務平臺網簽住房租賃合同,并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統一進行備案。目前市級網絡是平臺已基本搭建完成,正在進行數據對接和內部測試等工作,計劃在政策實施時同步上線。
通知提到,政府租金收益采取定額方式收取,原則上根據區域市場租金水平,按照就低原則,綜合確定,在充分體現產權共有的基礎上,政府最大程度讓利于民,也便于收益收取。比如,同一項目同等面積類似戶型的房屋,政府份額收益部分按同一標準定額收取,便于操作管理,簡化出租流程。定額標準按項目和套型確定后,將在服務平臺中公布。政府產權定額租金收益隨市場租金水平動態調整,每三年可調整一次,防止租金收益大起大落。
通知提到,購房家庭出租房屋需經過代持機構同意,在收到出租意向申請后,代持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見,通過設定審批工作時限,確保購房人利益。政府定額租金收益標準由代持機構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的區域市場租金水平綜合確定,如購房人確定的租金標準低于區域公租房或代持機構確定的租金標準,代持機構可優先租賃住房,并提供住房租賃經營服務,其他住房租賃企業不能參與。購房人租金收益部分,由代持機構按購房人擬定的租金標準及其持有產權份額比例支付。購房人出租住房前,代持機構要與其簽訂住房出租使用協議,約定住房擬出租價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住房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便于加強住房租賃監管。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實際中已有少數房源出租,目前是代持機構要求購房人在物業備案,政策實施后再按規定及時補錄相關信息。對違規出租行為將采取暫停辦理本套住房回購等措施。沒有經過代持機構同意,購房家庭不允許擅自出租住房,商業網站、房產中介等不允許提供相關服務。同時,北京市住建委將加大檢查力度,對違規出租共有產權住房的相關機構和個人,采取將不良記錄入管理系統、暫停辦理本套住房回購和上市手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