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 陶亮 攝
貴州省遵義市老城區子尹路96號,一幢二層小樓,沿街而立,“遵義會議會址”匾額,熠熠生輝。1935年1月中旬,遵義會議上歷經3天批評和自我批評,最終確立毛澤東同志在中共中央和紅軍的領導地位,遵義會議也是我們黨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典范。圖為5月3日,游客在貴州遵義會議會址參觀。 新華社記者 陶亮 攝
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規劃》共9個部分,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建設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定不移推進依規治黨”。黨內法規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提出,到建黨100周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黨內法規是黨員干部的基本遵循和行為規范,涉及黨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黨的組織法規、領導法規、自身建設法規和監督保障法規。今年恰逢建黨一百周年,我們以和黨的六項紀律相關的黨內法規為視角,看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逐漸完善。
我們黨一貫高度重視組織紀律建設。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嚴密的組織體系和強大的組織能力,是保持黨的生機活力的關鍵因素,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組織紀律,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和保持黨的戰斗力的重要保證。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也是組織紀律的核心內容
現行黨紀處分條例第七章關于“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中第一條即是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的相關處分規定。
紅墻,青瓦,翹角飛檐;木門,石柱,抱廈一圈。遵義市老城區子尹路96號,一幢二層小樓,沿街而立,毛澤東同志題寫的“遵義會議會址”匾額,熠熠生輝。“1935年1月中旬,歷經3天批評和自我批評,最終確立毛澤東同志在中共中央和紅軍的領導地位,這場影響中國革命走向的會議,史稱遵義會議……”遵義會議是我們黨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典范。
列寧說過,“組織能使力量增強十倍”。早在建黨之初,關于共產黨組織原則的爭論一直延續到黨的一大上,代表們爭論是把我們黨建成一個有嚴格組織紀律的戰斗力很強的無產階級政黨,還是僅作為一個松散的自由團體。最后,一大通過的《綱領》明確指出,“本黨承認蘇維埃管理制度”,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
黨的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加入第三國際決議案》明確宣布,中國共產黨完全承認第三國際的加入條件,即“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這是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文件上,首次確認民主集中制原則。在二大通過的黨章中,專列有“組織”一章,并在“組織”“會議”“紀律”三章中,對組織原則、各級組織的機構和職權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保證黨成為有嚴密的組織和集中統一領導的戰斗隊伍。
從二大通過的黨章開始,基本上歷次黨章都把組織問題作為重要的一部分。黨的五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提出“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這是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正式寫入黨章。六大黨章進一步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的其他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七大黨章第一次明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二者的結合,規定“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八大黨章進一步規定,“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十二大黨章強調“在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從十四大黨章開始,都在總綱中明確“堅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這樣的表述,一直沿用到十九大通過的黨章。十九大黨章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
堅決執行組織決定,“黨叫我到哪里去,就到哪里去”
“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這是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中的入黨誓詞,也是一直沿用至今的入黨誓詞。“執行黨的決定”寫在入黨誓詞中,也列在黨員義務里,體現了“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原則。
現行的黨紀處分條例對“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和“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規定了處分內容。
1948年12月,上海地下黨遭受重創,隱蔽在上海黃渡路107號的優秀報務員李白被捕。為避免更嚴重的損失,中共上海局命令上海局策反工作委員會委員李正文盡快轉移其他幾部秘密電臺,李正文第一時間想到了段伯宇和段仲宇兄弟。
段伯宇是中共地下黨員,他的弟弟段仲宇時任國民黨上海港口司令部副司令兼上海鐵道西路守備司令,他當時雖然不是共產黨員,但是積極要求入黨,有很高政治覺悟。李正文找到二人后提出,保護電臺不再被偵破,是當前地下黨組織面臨的最大任務。李正文話音剛落,三人陷入短暫沉默,他們心里都明白,這是一項風險極大的任務。在黨組織面臨危機的關鍵時刻,段仲宇將生死置之度外,表示堅決完成黨交給的任務,親自駕車去轉移電臺。李正文為段仲宇的回答所感動,他下定決心,等任務結束后,一定要做段仲宇的入黨介紹人。
此后,段仲宇將電臺轉移到秘密機關,后又將電臺藏在家中。在極其險惡的地下斗爭環境中,尚未入黨的段仲宇以一名共產黨員的標準要求自己,接受黨的任務,經受住了生與死的考驗,交出了一份令組織滿意的答卷。不久后,李正文來到段仲宇家中,握著他的手說,“你的組織問題解決了,入黨介紹人一個是我,一個是段伯宇同志。這是黨組織的規定,凡是國民黨將級軍官加入黨組織,必須要有兩個介紹人。”
延安時期,黨員劉力功拒不服從組織讓他到基層工作鍛煉的安排,黨組織在先后七次勸說無效的情況下,果斷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對“劉力功事件”的處理,旗幟鮮明地亮出了黨的態度:我們黨內決不允許有自行其是的“特殊黨員”存在。
“革命需要我去燒木炭,我就去做張思德;革命需要我去堵槍眼,我就去做黃繼光。”這是雷鋒的承諾。當組織為調動入藏征求意見時,孔繁森二話不說服從安排,因為那里需要他,更因為他明白“咱是黨的人”。“作為黨鍛煉培養的一名干部,我應該堅決聽黨的話,不能和黨講價錢,黨叫我到哪里去,就到哪里去。”這是張富清的選擇。
入黨誓詞中,從大革命、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的“服從紀律,犧牲個人”到抗日戰爭時期的“遵守黨的紀律,不怕困難,永遠為黨工作”,到解放戰爭時期突出強調“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新中國成立后的“遵守黨的紀律,服從黨的決議”,再到黨的十二大以來的“執行黨的決定”,誓詞內容雖幾經變化,但是執行黨的決定要求不變,黨員無論職務高低,都要堅決執行。
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有力維護黨紀國法的權威
今年起,地方各級領導班子陸續進行換屆。2021年1月,中共中央紀委機關、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監察委員會聯合印發《關于嚴肅換屆紀律加強換屆風氣監督的通知》,明確要求嚴禁結黨營私、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十種行為。
現行黨紀處分條例對“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等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
2016年9月13日,臨時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讓遼寧拉票賄選案正式進入公眾視線,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全國人大代表過程中,有45名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拉票賄選,有523名遼寧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
遼寧拉票賄選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第一起發生在省級層面、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嚴重破壞黨內選舉制度和人大選舉制度的重大案件。包括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珉在內的多名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均受到黨紀國法處理。
2014年,湖南衡陽發生破壞選舉案,467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69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5年,四川南充發生拉票賄選案,全部477名涉案人員被嚴肅處理。
黨的十八大以來,對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遼寧拉票賄選案等破壞黨內選舉制度和人大選舉制度重大案件的嚴肅查處,充分體現了堅持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態度,有力維護了黨紀國法的權威和尊嚴。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中共中央2020年7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定,“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跑風漏氣等非組織行為”。中共中央2020年12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定,“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說情打招呼、違規用人、跑風漏氣、干擾換屆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黨的組織法規不斷完善,夯實全面從嚴治黨的組織基礎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
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事關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管黨治黨作為治國理政的先手棋,提出堅持依規治黨,舉全黨之力、集全黨之智,立體式全方位推進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
為實現到建黨100周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高效的黨內法規制度實施體系、有力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保障體系這一目標,就要以黨章為統領,統籌推進各位階黨內法規制度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始終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注重黨的組織法規、黨的領導法規、黨的自身建設法規、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四大板塊制度創新的銜接呼應、互聯互動,實現了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整體推進。
黨的組織法規不斷完善。黨的組織法規旨在全面規范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和職責,夯實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組織制度基礎。目前,我們黨已制定了450多部組織法規。黨的十八大以來,為進一步夯實全面從嚴治黨的組織制度基礎,黨中央修訂了地方黨委工作條例,制定了黨組工作條例、黨的工作機關條例等。同時,黨的領導法規逐漸健全,為加強和改進黨對各方面工作的領導提供制度保證。黨的自身建設法規日益完善,涵蓋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各方面,充分發揮黨內法規的引領和保障作用。黨的監督保障法規持續加強,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修訂了黨內監督條例、巡視工作條例、黨紀處分條例等全方位彰顯制度威力的黨內“鐵規”,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并帶動其他各項紀律嚴起來。
在新時代,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快補齊黨內法規制度短板,使黨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