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4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近日,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印發《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在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負面清單》所列設備外,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通知》提到,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享受“零關稅”的設備包括: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金屬采選業、皮革鞣制加工業、煤化工業、核燃料加工業、電石法聚氯乙烯業、金屬冶煉和壓延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煤制品制造業、核輻射加工業、小水電業、燃煤電力和熱力生產供應業等企業進口的生產設備。清單將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進行動態調整。
《通知》指出,“零關稅”生產設備限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自用,并接受海關監管。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轉讓前應征得海關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其中,轉讓給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主體的,還應按規定補繳進口相關稅款。轉讓“零關稅”生產設備,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企業進口“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在報關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