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12月31日發布關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專家表示,與以往房地產金融調控政策工具相比,此次出臺的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明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行)房地產貸款余額占該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比例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該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比例,有利于更好地引導和穩定市場預期,促進銀行形成自我約束內在機制,引導其根據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宏觀調控需要,調整中長期經營策略和信貸結構。
分檔設定集中度管理要求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資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其房地產貸款余額占比及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比應滿足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相應上限。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機構類型等因素,分檔設定了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根據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分為五檔,分別為中資大型銀行、中資中型銀行、中資小型銀行和非縣域農合機構、縣域農合機構、村鎮銀行。其中,中資大型銀行的房地產貸款占比上限為40%,個人住房貸款占比上限為32.5%。
通知明確,2020年12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個百分點以內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通知實施之日起2年;超出2個百分點及以上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通知實施之日起4年。
總量管理+結構優化
分析人士認為,此次管理制度分別設置房地產貸款占比上限和個人住房貸款占比上限兩項管理要求,既有總量管理又引導結構優化。
前述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強調,目前,人民銀行正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住房租賃金融業務有關意見,并建立相應統計制度,屆時對于符合定義的住房租賃有關貸款,將不納入集中度管理統計范圍。為配合資管新規的實施,資管新規過渡期內(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產貸款不納入統計范圍。
業務調整將平穩有序
分析人士表示,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場主體形成穩定的政策預期,也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此次制度的實施將穩妥有序推進,不會造成市場大幅波動。
從構建房地產長效機制的角度看,專家表示,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機制屬于長效機制,旨在防止房地產貸款在銀行體系全部貸款中的比重偏離合理水平,防范風險敞口過于集中,并不是禁止相關業務開展。制度設計已充分評估銀行調整壓力,除采取分省分類施策、差別化過渡期等多種機制安排外,還將指導超出上限的銀行按年度合理分布業務調整數量,有序做好調整工作,避免出現斷貸、抽貸。個別調整壓力較大銀行,還可通過申請延長過渡期等方式進行差異化處理,銀行業務調整將平穩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