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3日消息(記者 果君)國家醫療保障局近日公布《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化學藥、生物制品、中成藥(民族藥),以及按國家標準炮制的中藥飲片,并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
此外,《辦法》明確,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這八類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
據悉,該《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