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中的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通知》強調,新冠病毒按照第二類病原微生物進行管理,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要求生物安全實驗室嚴格開展相關實驗活動。
《通知》明確,新冠病毒培養、動物感染實驗應當在生物安全三級及以上實驗室開展;未經培養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應在生物安全二級及以上實驗室進行,同時采用不低于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的個人防護;滅活材料的操作應當在生物安全二級及以上實驗室進行;不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級實驗室進行。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做好檢測實驗室備案管理工作,壓實實驗室設立單位主體責任。
《通知》強調,加強新冠病毒毒株及相關樣本管理。對“應檢盡檢”和“愿檢盡檢”人員檢測樣本進行區別管理。“應檢盡檢”人員檢測樣本嚴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管理;“愿檢盡檢”人員檢測樣本,經樣本運出單位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后,可按照普通樣本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切實提升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能力,按照屬地化、分級分類的原則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記者王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