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充市人民檢察院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
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將違反疫情防控行為的法律責任風險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病毒人員,故意傳播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死刑;過失導致病原體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三、非法行醫,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造成就診人死亡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而故意傳播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五、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防治防護物品、假劣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可判處死刑;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假借預防、控制疫情名義,作虛假廣告宣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六、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七、假借預防、控制疫情名義,詐騙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八、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防疫物資,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醫務人員,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九、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疫情傳播或者流行,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具有疫情防控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疫情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十、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構成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死刑;構成職務侵占罪數額巨大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希望全體市民自覺遵法守法,公務人員依法履職盡責,共同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
特此通告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充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