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狗繩絆倒身亡老人家屬最新回應:不追責!
近日,在廣東佛山
一名12歲女孩牽別人家狗出去玩
狗繩意外將88歲老人絆倒致其身亡
此事初步被判斷為意外事件
老人家屬最新回應稱
沒有追究女孩責任
老人家屬回應:
沒有追究女孩責任
有目擊者表示,小女孩不是白色大型犬的主人,“以前她也有拉過那個狗去玩,那天純屬是意外。”目擊者稱,白色大型犬體型很大,小女孩根本拉不住:“那個女孩是十來歲而已,那狗得快一百斤。”
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稱,已有社工對女孩進行心理輔導。
據悉,身亡老人家屬對媒體表示,不想再提此事,沒有追究女孩責任。
媒體聯系當地政府后也得知,事發后,老人家屬尚未要求賠償。“現在我們各個部門在努力協調協商,最終的結果還沒有出來。”
律師分析:“意外事件”的定性
導致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盡管家屬目前表示不追責,但背后的責任劃分問題,仍然值得重視。對此,多方律師進行了解讀↓↓↓
法律專家分析,本案中法律責任認定主要分為兩個部分:
一是民事范疇,狗繩絆倒人致人死亡的侵權責任問題;
二是刑事領域,遛狗不牽繩造成老人死亡,是否應當構成刑法上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分析,通報中對于事件屬于“意外”的認定,對刑事責任認定有重要影響。
“官方定性意外事件,不能構成犯罪。” 韓驍分析說,“刑法第十六條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進行了規定,盡管造成了損害的結果,但屬于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導致的,不論主觀上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均不構成犯罪,因而也不受刑法裁量。”
韓驍說:“本案中,官方情況通報認為該事屬于意外事件,從視頻和后續采訪信息來看,一是事發突然,二是從一般常理很難預料會發生如此情形。”
有網友提示,事件中的責任主體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對此,韓驍律師分析:
從客觀上,意外事件的定性阻卻了刑事責任的構成;
從主觀上,女孩的責任年齡問題阻卻了刑事責任的承擔。
“我國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從十四周歲起算,從責任主體的認定來看,如女孩確未滿十四周歲,不能構成刑事責任承擔主體。”韓驍說。
狗主人和女孩父母
都應承擔民事責任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尹飛教授表示,女孩雖然并非實際飼養人,但卻是當時狗的實際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因為這個時候我們講的管理人或者飼養人承擔,實際上還是講的是危險控制,因為狗本身它就是一個危險因素,所以說你帶著它出去,你要控制,要承擔責任。這個時候直接追責當時的實際占有人或者是管理人。” 尹飛說。
由于小女孩是14歲以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除了女孩一方外,狗主人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第十章規定:
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韓驍律師分析說,在這個案例中,犬只實際飼養人進行相應賠償后可以對女孩一方進行追償。
據了解,國內不少城市對未成年人獨立遛狗有相關規定。如今年年初頒布的《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攜帶犬只。